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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文及解读

发布人: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1-01 19:57:54 浏览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文及解读

  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并将于今年9月起正式施行,小编整理了慈善法的全文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准予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的决定期限的,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设立宗旨及业务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二)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处理;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非公开募捐,应当明确特定对象的范围和募捐期限,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所募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在登记时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其中,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也可以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二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二十九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六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其他产品和事项。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等方式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信托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担任。
  第四十三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四十四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章的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四十七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创始财产;
  (二)捐赠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十八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四十九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约定的慈善目的。
  第五十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十三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四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资助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资助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
  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会提供的志愿服务和其他非营利服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
  第五十八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五十九条 开展医疗康复、照料护理、教育培训、社会工作等具有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具有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应当根据需要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六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六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慈善服务。
  第六十三条 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六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十条 慈善组织向特定对象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七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七十七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十八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九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十条 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八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十二条 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第八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八十六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或者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条 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第九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九十三条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九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或者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的;
  (二)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四)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的。
  第九十六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二)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六)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的。
  第九十七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前两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依法答复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使用信息查询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的。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慈善法八大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01 17:02 | 文章来源:互联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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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看来“分量很重”的慈善法草案,究竟有多重?将如何影响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慈善组织、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
  亮点一:兼具多重意义
  今年唯一一部提交全国人代会审议的法律草案
  此次人大会议的9项议程中,除了常规的审议6份报告及最后一项“其他”之外,就是批准十三五规划纲要、审议慈善法草案这两项议程了。
  有人认为,慈善法相较物权法、反分裂国家法等分量好像不够,不知你怎么看?傅莹答:不要低估慈善法的重要性。
  第一部规范慈善活动的国家大法
  为什么说慈善法重要?因为它不只事关慈善事业,更有着不寻常的外延意义。
  经常参加慈善活动的志愿者,有6500多万人;社会捐赠总额已从10年前的100亿元左右,变成了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随着慈善事业体量的增大,慈善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
  全面小康在法律层面上的一大步
  制定慈善法,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努力。尤其是,慈善活动中的一个大类“扶贫济困”,直接关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可以说,这是我国扶贫、脱贫工作在法治层面上迈出的又一大步。
  同时,以立法的形式弘扬慈善精神,这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身兼如此丰富的意义,慈善法自然不可等闲视之。
  亮点二:拓展慈善格局
  说到慈善的内涵,人们最直接的反应往往是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灾救难。事实上,这是狭义上的“小慈善”概念。
  正在审议的慈善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进行了更为广义的划定,将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及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都囊括在内。可以说,这一放眼“大慈善”格局的划定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亮点三:松绑公募网募
  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公开募捐与互联网募捐,慈善法草案予以了一定程度的松绑。
  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这一适当扩大公开募捐主体范围的举措,意味着少数慈善组织掌握公募权的局面将被打破。更多慈善组织将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公募资质,平等地加入竞争。捐赠者也将有更多元的选择,从而促使“良币驱逐劣币”效应显现。
  通过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这一公募方法,在慈善法草案获得了认可,草案规定,在自己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的权利,不再受级别影响,而是对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放开。
  亮点四:追责骗捐诈捐
  近年来,不时被曝出的骗捐、诈捐事件,屡屡消费着社会大众的善意和信任。因为没有相关法规追责,许多骗捐者、诈捐者都能全身而退,这类事件也常不了了之。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法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五十九条规定:“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具体情形包括“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法公开承诺捐赠的”。
  亮点五:框定原则义务
  除了追究受益人与捐赠人骗捐、诈捐等不正当的行为,慈善法草案更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框定了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原则、义务。
  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主动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信息公开也是慈善组织必须做好的一大工作。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民政部门也要配合信息公开。慈善法草案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亮点六:保障合法权益
  对于投身慈善的志愿者,慈善法草案充分地关注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慈善法草案第六十五条规定:“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六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第六十八条还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亮点七:实施税收优惠
  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税收优惠在慈善法草案中尤其受到瞩目。
  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四条还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而对于外界关注的“税收优惠细化”问题,就有全国人大相关负责人及业内专家表示: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跟进。
  亮点八:唤醒慈善信托
  最后的但又不容忽视的亮点,是慈善法草案专设了第五章“慈善信托”。
  慈善法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简单来讲,慈善信托可理解为一种“将慈善财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支配、保值增值,从而使更多资金注入慈善事业”的公益模式。
  根据信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也就是说,无论本金还是收益,都不应再回流到委托人或其亲属的口袋。公益信托的保值增值是为整个慈善事业服务,而非他用。
因此,慈善信托或者说公益信托,只是面向那些一心为了慈善事业的人士。通过信托,可以让慈善人士更为省心、有效地运用资产、投身慈善。这对于唤醒爱心人士的热度、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来说,无疑是有益的尝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新华社记者)哪些行为属于做慈善?捐款应该交给谁?个人能否发起网络募捐?……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公众参与踊跃,但也有不少疑惑需要厘清。
  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部分代表委员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对法律草案中的要义亮点进行了解读。
  【一问】只有捐款捐物才算做慈善吗?
  【法律草案】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扶贫、济困;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公益活动。
  【解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孙东林:慈善事业倡导有钱出钱、有力出力。除了捐款、捐物,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参加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也是参与慈善事业的一种形式。只要有善心,大家都可以多做力所能及的好事。
  【二问】购买彩票、单位组织的献爱心活动是做慈善吗?
  【法律草案】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指出,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已从扶贫、济困、救灾等逐步向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保护环境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等领域发展。通过彩票筹集来的钱用来发展福利事业,本身是做好事,但由于买彩票的人本身有中奖获利预期,因此不属于慈善范围。而单位内部开展的献爱心活动属于互助互济、抱团取暖,也不属于慈善范畴。
  【三问】我想捐钱,必须经过慈善组织吗?
  【法律草案】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解读】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慈善总会副会长张铁汉:因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同时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一般情况下,大额捐赠要通过慈善组织进行,以便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不经由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小额捐赠如果捐赠人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可以不通过慈善组织,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四问】谁可以发起慈善募捐?
  【法律草案】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解读】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慈善总会副会长张铁汉:个人没有资格组织募捐。进行慈善募捐的必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各类基金会、公益组织等相关团体,这些慈善组织经由相应级别的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取得慈善募捐资格,同时也接受相应管理和监督。
  【五问】网络上经常见到各类求助募款信息,这类信息谁都可以发吗?受助人需要公开捐款使用情况吗?
  【法律草案】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解读】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执行主任黎颖露: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应该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法律草案不禁止。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出台后,无论是不是公众人物,只要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都属于违法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四川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个人网络募捐是一种赠予关系,即捐赠者将自己的钱直接赠予募捐者。而募捐者拿到钱后如何使用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捐赠者也没有权利要求其进行公开。这也是个人募捐屡受质疑的根本原因。
  【六问】公开承诺捐赠后,还能反悔吗?
  【法律草案】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要求交付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解读】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施杰:承诺捐赠后就不能反悔,否则慈善组织有权通过法律诉讼要求承诺人履行捐款承诺。企业和个人要量力而行、谨慎表态,如果是为了提高知名度、增加曝光率匆忙表态,事后又无法兑现承诺,或者捐赠后又反悔了,是要受到法律约束和惩罚的。
  【七问】募集来的钱没用完,剩余善款谁说了算?
  【法律草案】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解读】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施杰:目前一般分为两种情况考虑,一是通过慈善机构捐赠给个人,如果个人没有用完捐款,那么剩余钱款可以由该个人支配用于后续治疗、康复等用途;二是通过慈善机构捐赠没有指定给个人的,剩余的钱由该慈善机构协调分配,转给其他需要帮助救助的人使用。由于类似情况较多,亟待细化处理程序。
  【八问】企业做慈善捐了钱,能抵税吗?
  【法律草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慈善捐赠减免税制度。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法律草案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税收优惠问题都做了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福耀玻璃集团董事长曹德旺:目前国内的情形是捐赠者捐赠的物资都可以计价,没有统一标准。应尽快通过立法明确捐赠物资如何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