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爱心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保定市爱心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保定市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单位共同参与,自愿组成的自发性、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承美德、感恩社会,发扬慈善精神,按照慈善组织制度开展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保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保定市竞秀区瑞祥大街444号。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保定市爱心协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保定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无偿帮助贫困家庭的孩子完成学业;
(二)爱老敬老助老;
(三)承接社会组织孵化和能力建设,社会工作项目,环境保护,应急救灾,乡村振兴等公益;
(四)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和困难群体普法维权。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和执行本协会的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热爱慈善事业并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时交纳规定的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加入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捐助者的署名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持会员证到协会办公室年检。没有年检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和会员提交的议案;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及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召开、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讨论和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协会理事会下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落实理事会议决定事项并主持协会机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爱心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副会长做好相关工作并搞好协调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和理事不能交叉任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本协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立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通过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年度慈善项目计划;超过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促成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章程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保定市爱心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保定市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单位共同参与,自愿组成的自发性、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承美德、感恩社会,发扬慈善精神,按照慈善组织制度开展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保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保定市竞秀区瑞祥大街444号。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保定市爱心协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保定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无偿帮助贫困家庭的孩子完成学业;
(二)爱老敬老助老;
(三)承接社会组织孵化和能力建设,社会工作项目,环境保护,应急救灾,乡村振兴等公益;
(四)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和困难群体普法维权。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和执行本协会的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热爱慈善事业并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时交纳规定的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加入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捐助者的署名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持会员证到协会办公室年检。没有年检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和会员提交的议案;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及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召开、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讨论和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协会理事会下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落实理事会议决定事项并主持协会机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爱心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副会长做好相关工作并搞好协调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和理事不能交叉任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本协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立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通过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年度慈善项目计划;超过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促成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章程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